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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根据10月24日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扩大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以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 “扩”范围。在加快将应参保未参保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基础上,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后的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辖区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优”方式。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保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由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定”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一至二类行业,6-10元/人/月;三至四类行业,7-13元/人/月;五至六类行业,10-20元/人/月;七至八类行业,15-25元/人/月。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给”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相互补充、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照国家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试点办法,按照可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 “重”赔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不再进行赔付情形认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且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赔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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