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事发地是县道,平常车流量较大。而且事发时下着大雪,没有目击者,没有有价值的线索,使案件的侦察陷入了僵局。这个时候,受害者家属提供了一个线索:早晨村庄里有一个人,坐车时看到了死者孙某。这人还特意给孙某打了一个电话。然而奇怪的是,两个人说话说的好好的,孙某的手机就突然没声音了。
通过对两辆车缝隙中过往车辆的调查,民警初步锁定了三辆嫌疑车辆。其中一辆浙A牌照的保时捷,在途经事故地点之后,向前行驶约一百米后又折返回事故地点。
通过技侦手段,民警很快掌握了这辆保时捷轿车的相关信息。原保时捷车主当时把车借给一个姓王的朋友,王某的家就是临泉本地的。
正当办案民警对王某展开调查时,王某本人却开车来到了临泉县公安局。
王某向民警表示,自己确实经过事发地,也撞到了东西。但针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点,却矢口否认。
但是,民警发现,保时捷引擎盖右前部以及A柱有轻微的刮擦碰撞痕迹,而且在A柱缝隙之间,发现了疑似人体组织。
经DNA鉴定,在浙A牌照上疑似人体组织就是受害人孙某的人体组织,浙A牌照上碰撞痕迹符合与人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原来事发前,王某找朋友借了这辆浙A的保时捷轿车,送一个老乡回临泉老家。然而在2月18号凌晨,王某一个人驾车途径062县道的时候,撞到了正在路边走路的孙某。
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因王某做出了超额赔偿,并得到了死者孙某家属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