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记者 储继明 实习生 王新茹 信息来源:颍州晚报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
新建停车位超过100个,允许配建商业设施
《通知》明确,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20%,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居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楼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允许配建部分商业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含)以内。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与静态交通相关的配套增值服务,其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在业主共有场地设临时停车场,收入归业主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由居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制订设置方案并公示,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涉及占用绿地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组织实施。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消防通道等。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些地方不得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
包括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消防扑救场地,急救站,加油站等应急设施或专用通道;距路口渠划区域二十米内的路段;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一点五米以内的路段;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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