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侯媛媛 实习生 严雨玲 信息来源:阜阳日报日前,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对管理体制、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进行规定。
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等。
业主组织方面,《条例》提出,鼓励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具有工程、评估、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不具备条件或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前期物业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由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并记录。
物业服务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使用情况等。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方面,《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如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挖掘房屋地下空间,侵占、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等。明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场地使用费,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等,均属于业主公共收入,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所有。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使用程序等。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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