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多举措提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作者:崔伟 信息来源: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临泉县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全县源头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临泉县多举措提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促进全县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更上一个台阶。
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随附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检验检测报告;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委托的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农贸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开办者,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应尽义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经营区域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识,对农民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划定专用区域并设立明显标志;要审查入场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改正;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经营产品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保证市场内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者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到依法、诚信经营。要明示主体资格,做到亮(证)照经营,不符合申领证照条件的,要采取悬挂公示牌的方式,张贴健康证明或身份证明,标明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品种等信息;经营者(农民自产自销除外)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要规范经营行为,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签,应当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
建立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执法,发现问题食用农产品或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产品等措施,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监管信用档案。市场开办者要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自动退市条款和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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