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业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通知》
作者: 记者 储继明 信息来源:颍州晚报5月13日,市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业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住宅室内装修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市房屋管理局要求,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企业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装修登记制度,在为业主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核查,依法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违约责任和违规装修的危害性及违法后果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由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书面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业主、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各物业企业要严格落实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查,发现有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私搭乱建等违规违法装修行为,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违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违规行为报告书》。同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乡镇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规行为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纵容、串通、包庇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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